中評社北京4月24日電/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二審稿,相較一審稿罰款力度明顯加大。23日分組審議二審稿草案時,一些委員認為還應繼續加大罰款力度,建議設定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行為的罰款基數。
“設置對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行為的罰款基數,確保威懾作用”,委員李鉞鋒說,“藥品管理法草案規定的處罰種類較多,在基層執法中,對未構成犯罪、危害影響不大的銷售假藥、過期藥等違法行為,用得最多的處罰種類仍是罰款。此次修正草案雖提高了處罰的倍數,最高達30倍(第109、110、116條等條款涉及)。但是,仍有不少民眾反映,一般零售購藥的金額不會太大,實際執行下來,30倍的金額可能也只有幾十元或者幾百元。比如,重慶某一藥品批發企業被查獲一批過期藥品,其貨值金額可能就20或者30多元,銷售藥品不合格,以最高倍數30倍處罰,罰款金額也不超1000元。此外,很多零售藥店由於對藥品儲存溫度控制不到位,抽檢銷售的藥品不合格,其藥品的銷售金額可能就幾元錢,被處罰30倍,也就是幾十元,這樣的處罰對藥品批發、零售企業,不能達到懲戒的作用”。
李鉞鋒建議,藥品管理法修正草案有關罰則中的罰款種類,借鑒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設置一個具體罰款數額為基礎,加大對藥品違法行為的威懾力度。
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委員程恩富也表示,“我覺得對藥品的違法生產銷售和使用,處罰太輕,我擔心這樣的法出去,絲毫不能改變目前的狀況”,他建議對於制售假劣藥等違法行為,處罰標準取消“逾期不改”的前置性條件,一經發現就要警告限期整改並處以罰款,罰款額度在二審稿基礎上翻一倍。
來源:新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