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18日電/據人民網報導,據公安部網站消息,日前,《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發布,其中提出《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62號)共111條,此次修訂擬修改5條,主要包括:
一是調整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的申請年齡規定。將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的申請年齡上限由60周歲延長至63周歲。涉及條款為第十四條規定。
二是調整大中型客貨車准駕車型年齡上限規定。將大中型客貨車准駕車型的年齡上限由60周歲延長至63周歲。涉及條款為第六十五條。
三是明確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因彈性延遲退休申請延長駕車時間規定。為與國家彈性延遲退休政策相銜接,規定年齡在63周歲以上申請繼續駕駛大中型客貨車的駕駛人,參加體檢和記憶力、判斷力、反應力等能力測試,身體條件符合繼續駕駛大中型客貨車要求的,可以向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延長原准駕車型駕駛資格期限。涉及條款為第六十五條。
四是調整輪式專用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駕駛證注銷年齡規定。將只具有輪式專用機械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准駕車型駕駛證的注銷年齡上限由60周歲延長至63周歲。涉及條款為第七十九條。
五是完善校車駕駛資格的申請年齡和注銷年齡規定。將駕駛人申請校車駕駛資格年齡上限的表述由“不超過60周歲”調整為“年齡符合國家校車駕駛資格條件”,校車駕駛資格的注銷年齡表述由“年齡超過60周歲的”調整為“年齡超過國家校車駕駛資格條件的”,保持與上位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相一致。涉及條款為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二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