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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多部門協同保障勞動者權益
http://www.CRNTT.com   2025-02-18 16:24:51


  中評社北京2月18日電/據中國青年報報導,近日,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引發廣泛關注。某醫療公司員工楊某某遭遇職場霸凌,被公司要求每天抄寫《心經》100遍。法院判決公司需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12萬餘元。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本案被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為“職場霸凌”案件,並入選2024年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典型案例。近年來,北京多部門協同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連續10年發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典型案例達100件。

  近年來,有關職場霸凌的話題備受關注。該案楊某某原為某醫療公司商務經理,負責公司相關業務工作。在未與楊某某協商的情況下,公司單方面對其工作內容進行大幅調整:撤銷其原有工位,安排其進入單獨辦公室,要求每日抄寫《心經》100遍。作出這一安排時,公司沒有為楊某某配備必要的辦公設備和用品。

  面對此工作安排,楊某某明確表示反對,遂向公司發送《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指出公司未與其協商一致,單方面安排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的工作內容,且未按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據此,楊某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關規定,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隨後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大興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其請求。

  該公司不服,上訴至大興區法院,辯稱楊某某存在重大過錯導致項目虧損,且拒絕配合查明原因,故對其作出工作調整。公司同時表示,變更工作內容並不屬於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大興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將楊某某的工作內容調整為每天抄寫《心經》100遍,並取消其原有的工作設備和場所,已超出用人單位合理安排工作的範疇。儘管公司辯稱該安排未實際實施,但鑒於楊某某已明確拒絕並指出此安排不合理,且公司在溝通中仍堅持該要求,法院認定該安排缺乏合理性。同時,辦公設備和工作場所是勞動者開展工作的基本條件,公司未提供這些條件已構成違約。

  大興區法院主審法官表示,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上述情形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大興區法院一審判決該公司支付楊某某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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