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29日電/據法治日報報導,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環境資源案件審理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旨在依法妥善審理環境資源案件,規範和保障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環境資源案件審判活動。
8月1日起,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十五條規定,且案件事實涉及複雜專門性問題的,由不少於一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理。
●明確陪審員參審環資案件範圍
《規定》共16條,包括具有專門知識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範圍,具有專門知識人民陪審員的產生和具有專門知識人民陪審員參加案件審理的合議庭組成,集中管轄和專門法院具有專門知識人民陪審員的來源,具有專門知識人民陪審員的職責履行等。
最高法環境資源審判庭相關負責人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十五條就需要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理的案件類型作出規定:一是涉及群體利益、公共利益的;二是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三是案情複雜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規定》第一條在此基礎上明確,對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十五條規定,且案件事實涉及複雜專門性問題的,由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理。關於何為複雜專門性問題,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據具體案件事實予以認定。
《規定》第二條明確,具有環境資源領域專門知識,在環境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社會組織等單位從業三年以上的人民陪審員,是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
“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也是人民陪審員,不具有身份上的特殊性。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目的在於解決環境資源審判中專門性事實查明的特殊困難,因而必須符合具備環境資源領域專門知識的基本要求。考慮到各地實際情況,不宜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的資格設置過高的標準,即只要達到一定程度的專業性即可。”上述負責人表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既可以是“環境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社會組織等單位從業三年以上”的現職人員,也包括符合上述條件的離任、退休等人員。
●規定參審環資案件的合議庭組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十六條明確了“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七人合議庭審理。據此,《規定》第七條、第八條分別就基層、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環境資源案件合議庭組成人員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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