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乎在《文化苦旅》風行的同時,旅遊學者理查斯也從概念角度對文化旅遊做出定義:“文化旅遊不僅是對歷史中產生的文化成果的消費,也是對一個人群或一個地區的當代生活方式的旅遊。”通俗點兒說,文化旅遊不僅在於歷史遺跡,同樣在於對當代生活的體驗。但後者顯然不如前者能夠滿足文化旅遊者對炫耀的需求。“我在敦煌壁畫前感動得哭泣”絕對要比“我在農家樂裡喝得爛醉”更符合一個文化旅遊者的自我定位。自古以來一貫如此。
在“壯游”時代,歐洲青年人湧向巴黎、威尼斯、羅馬等中心城市,去學習欣賞那裡的文化和藝術,這是標準意義的“文化旅遊”。二戰之後,非西方國家的旅遊業蓬勃發展,但對西方人來說,那只是異域風情,那只是舊殖民地和原住民的混搭,那只是落後的、粗鄙的民間物件而已。甚至在美國,當迪斯尼樂園、好萊塢甚至黑人音樂都能夠作為美國文化符號的時候,在這片大陸上產生最久遠的印第安傳統工藝和生活方式,卻從未被視為美國的文化象徵。
文化旅遊給了每一個夢想成為旅行家的人一條捷徑,他們努力背誦歷史知識,他們用心炫耀自己與異域風情接觸的經歷。但大部分文化旅遊者是在用眼而不是心去接觸這些文化:他們揚起頭,用崇拜的目光去欣賞歐洲宮殿中的藝術品;再低下頭,用和藹的微笑關切原住民。但他們既不能理解這些珍品的美,也無法通過與民俗生活的接觸獲得真正的心靈悸動。
從這個角度上說,文化苦旅其實不是旅之苦,而是文化之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