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法律文件的出台,必須綜合考慮各方面要素,經過標準的程序,決不是因為市場上某些經營行為,或者一味炒高的價格因素,就限制這些藝術家的作品出境。何況這些藝術家的作品,目前大多都留在國內,拍賣價格也大大高於國際市場,誠如這次限制範圍的畫家程十發之子程多多所言,“對於父親的代表作品限制出境,這在我個人來看,純粹的藝術品是全人類共同的財富,人們都可以欣賞,比如對於西方優秀的油畫作品,我們也希望可以收藏和擁有”。因此對今後如何更好繁榮發展中國書畫藝術的國際交流,推動更多有代表性的書畫藝術“走出去”,成為國際收藏屆和收藏家的收藏珍品,也是需要綜合考慮的問題。在制定限制出境規定時,應該考慮怎麼樣保護最有利,是單一保護還是從多方面進行保護,國有收藏機構是否會收藏、會保護,如果國家不收藏、不保護,又限制其出境,不讓它有更大範圍流通和保護的渠道,勢必造成更大的損失。另外“禁止出境”如何監管,執行上如何落實,比如對陳逸飛的作品,原則上不准出境,是他的侍女系列不准出境,還是風景作品不准出境,都是需要明確的要求。
當下國內藝術品市場已是亂象環生。文物部門此規定一出,是否更會推高國內書畫大師的價格,背離作品應有的價值,不得而知?但至少要有明確、具體、能夠操作的細化標準,才能真正保證出台規定目的的初衷實現,不事與願違,無端助推已盲目虛高和不實的書畫藝術品市場。
(來源:東方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