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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中評社 資料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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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敏薰。(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1月9日電/陳水扁被控於前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涉嫌洗錢,台北地檢署2015年1月起訴,台北地院同年5月13日裁准扁因病停審,2024年5月認為已完成10年追訴權時效,判決免訴。檢方上訴,高等法院去年8月認為程序未妥,撤銷發回更審;台此地院更一審日前仍裁定免訴。可上訴。
陳水扁因涉貪入獄,後因健康問題獲保外醫治,迄今已10年,而扁仍有4案尚未定讞。
檢方起訴,陳敏薰2004年間,透過吳淑珍向陳水扁表達欲爭取特定職位,指示秘書將面額1000萬元的支票送至官邸交予吳淑珍,陳水扁即運用其職務權限,安排陳敏薰於2004年5月21日以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身分出任台北金融大樓公司董事,並經選任為董事長,涉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掩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罪嫌。
高院撤銷理由指出,原審於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而裁定停止審判後,欲進行終局判決前,應使訴訟參與者有表達意見的機會,保障當事人聽審權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審以追訴權時效完成,即作出免訴判決,其訴訟程序難認妥適,故撤銷發回更審。
北院更一審指出,陳水扁被訴涉犯洗錢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之罪,依修正前《刑法》規定,追訴權時效為10年。此罪的追訴權時效期間應加計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停止審判而停止追訴權時效期間的1/4,即2年6月。
更一審認為,此案追訴權時效應自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即2006年1月25日起計算追訴權時效期間10年、因審判不能進行而停止期間2年6月,合計12年6個月;再加計檢察官行使追訴權期間4年7日、北院行使追訴權期間3月18日,共計16年9個月25天,追訴權時效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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