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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選會。(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2月11日電/全台掀起罷免潮,“中選會”截至10日下午5點,共收47件罷免案,其中44案為“立委”罷免案。“立法院”11日否決“行政院”針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法所提覆議案,“中選會”晚間表示,法律修正施行前已向選委會提出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規定。
“立法院”11日否決“行政院”針對選罷法修法所提覆議案,中國國民黨籍“立委”翁曉玲主張,既然新法已即將公布了,在第二階段要正式開始進行連署的時候,應該就要附上身分證影本,意即適用加嚴的法律。
“中選會”晚間透過文字表示,選罷法第131條規定在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的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規定。因此,罷免提議適用舊法者,隨後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也適用舊法;反之,罷免提議送件適用新法者,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都適用新法。
“中選會”說,有關選罷法就提議簽署罷免提議書時點為表意自由,並不是屬選務機關能干涉的範疇,這是法律主管機關“內政部”見解,也是過往司法實務見解。
“中選會”指出,依公職選罷法第75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因此提議人之領銜人應於公職人員就職滿1年後,才能檢附罷免提議書等資料向選委會提出罷免案。至於提議人名冊連署期間,法律無明定,也沒有列為應刪除事由,當然沒有另行限制必要。
“中選會”認為,不僅如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前高雄市長市長韓國瑜罷免案裁定,選罷法第75條第1項但書所稱“不得罷免”是指公職人員就職未滿1年,不得提出罷免案,罷免案提出前認同罷免而形成共同意識所進行的提議活動,本質上是一種意見表達方式,是言論自由等基本權的體現,應受“憲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