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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4月9日電(記者 張穎齊)台灣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圖利案,遭起訴求刑28年6個月,台北地方法院3月20日進行首次一審準備程序庭後,28日裁定柯文哲等4名被告延押2個月,其中柯文哲等3名被告不服,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抗告,台高院9日裁定出爐,駁回抗告,確定延押到6月初。
柯文哲涉京華城圖利違法容積獎勵案《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嫌共遭求刑28年6月、罰金新台幣5千萬元、褫奪公權10年。同案被告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涉貪圖利罪、違背職務行賄罪共遭求刑17年、罰金3300萬、褫奪公權11年。中國國民黨籍台北市議員應曉薇涉貪違背職務收賄罪、《洗錢防制法》洗錢罪共遭求刑16年6月、罰金5千萬、褫奪公權10年。柯文哲前台北市長辦公室主任李文宗涉貪收賄罪、《刑法》公益侵占罪、背信罪共遭求刑17年4月、罰金1千萬、褫奪公權5年。4人於3月20日首次出一審準備程序庭時,也訊問4人對於檢方聲請延押的答辯。
北院於3月28日認為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李文宗共4人有勾串、滅證、逃亡之虞,裁定從4月2日起延押2個月。其中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等3人不服,向台高院提出抗告,沈慶京並聲請具保停押。
台高院9日駁回柯文哲等3人抗告,北院指出,被告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因貪污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年3月28日金訴字第51號延長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裁定,暨被告沈慶京不服同院同日聲字第182號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於9日裁定,簡要說明如下:
一、主文:抗告駁回。【原裁定主文: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均自2025年4月2日起延長羈押貳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沈慶京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二、理由要旨:1、本件抗告人即被告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原審法院裁定羈押禁見。茲因3人羈押期間將屆,經原審法院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且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然存在,故裁定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另就抗告人沈慶京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部分,因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 3 款所稱“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法定停止羈押事由,乃一併駁回此部分聲請。
2.本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原裁定並無違誤或不當。被告3人提起抗告,雖以犯罪嫌疑並非重大、無逃亡之虞、無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無羈押必要、原裁定理由欠備、身體有恙非保外就醫難以痊癒等為由,請求撤銷原裁定,然依卷內事證,其等主張均不足採。綜上,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吳秋宏、陪席法官柯姿佐、受命法官黃雅芬。四、不得再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