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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行政院”外觀。(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12月26日電/台“行政院會”26日拍板《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要求“立委”赴陸需須經由“內政部”會同相關部會組成的審查會許可外,公務員部分赴陸部分,從原先簡任第10職等不用許可,修改成也須經所屬機關許可才可赴陸。
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相關涉及“國家安全”等利益或機密業務的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之公務員、警監三階以上之警察人員等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未規範“立法委員”赴陸,“行政院會”今天將討論、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規範範圍。草案說明提及,民選公職人員赴大陸地區交流資訊不透明,民眾無從監督。對於因職掌接觸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者,赴大陸地區的管制也未盡完整,因此提出修法草案。
草案增訂10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赴陸須經所屬機關許可,同時明定“立委”與因業務上知悉、持有及保管“國家機密”的人員等赴陸,須經“內政部”聯合審查會許可。
草案並要求,民選公職人員赴陸如有接觸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等情形,應於返台後將接觸的時間、地點、事由、過程等相關資訊提供權責機關,由權責機關公開揭露。
另外,草案明定,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國家機密”、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或因業務上知悉、持有及保管“國家機密”的人員若未經許可赴陸,將由“內政部”處新台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