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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是義務 “高檢署”檢察官打臉台官方 
http://www.CRNTT.com   2026-08-04 09:48:52
台灣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照片:孫運璿學術基金會網站)
  中評社台北8月4日電/台糖5月就驗出中聯粗油苯駢芘超標並退貨,遭質疑匿報,但台“經濟部”卻護台糖“非通報義務人”並大讚“台糖是用高標準自我檢驗的乖寶寶”、批評“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台灣“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3日在臉書發文指出,通報是法律明定義務,“經濟部”一句“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不能成為淡化法律責任的理由,“真正不能無限上綱的是行政機關對法律的解釋”。

  陳宏達說,看到“經濟部”回應“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不禁納悶“經濟部”是否真正理解台灣食品安全法制?依據《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之食品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時,應自發現時起48小時內主動通報本府衛生局。”

  陳宏達說,中央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亦要求,食品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立即採取停止販售、回收及通報主管機關等措施。可見通報並非行政機關的恩惠,而是法律明定的義務,更重要的是,法律規定的是“有危害之虞”,而不是“危害已經證實”。

  因此,台糖是在什麼時間點知悉足以構成“有危害之虞”的資訊?若當時掌握的資訊已達法律所稱“有危害之虞”,依法即可能產生主動通報義務;若尚未達到該程度,也應提出具體客觀事實加以說明。

  陳宏達強調,“經濟部”一句“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並不能取代對法定構成要件的法律分析,更不能成為淡化法律責任的理由。

  陳宏達說,食品安全制度設計的目的,本來就要求業者寧可及早通報,也不要延誤通報;主管機關的責任是在接獲通報後迅速查證、適時說明,而不是讓業者自行決定哪些事件值得通報、哪些事件可以不通報。他認為,行政機關公開發言時,更應謹慎,因人民期待看到的,不是政策上的權宜之詞,而是依法行政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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