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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油苯駢芘超標 石崇良:台糖沒通報義務
http://www.CRNTT.com   2026-08-05 12:14:22
台“衛生福利部”長石崇良接受質詢。(中評社 張穎齊攝)
  中評社台北8月5日電(記者 張穎齊)台灣中聯致癌油事件延燒一個月,檢調揭露台糖公司早在5月就發現中聯油脂的粗油苯駢芘超標,引發外界質疑台糖為何未通報?台“衛生福利部”長石崇良5日表示,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範的通報義務,適用於已有法定標準的食品,並不包括原料或半成品,因此依現行法令,台糖並無通報義務。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5日邀請台“衛生福利部”長石崇良、“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主任許輔、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蔡東霖等就“從致癌油事件發展迄今,中央一味‘蓋牌、吃案、當門神’有關行政究責之重做完整調查報告(含台糖失職、食安警訊斷鏈責任、團體訴訟求償進度)及未來如何確保安全無虞的國軍團膳、學生營養午餐”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輪值召委為中國國民黨籍“立委”盧縣一。

  石崇良表示,社會大眾期待食品安全採取最高標準,只要發現疑慮就立即通報,這樣的期待可以理解,但行政機關仍須依法行政。

  石崇良指出,依現行食安法規定,通報義務主要針對已訂有食品安全標準且供食用的產品;此次涉及的是黃豆脫膠粗油,屬製程中的原料或半成品,目前法規並未訂定安全標準,因此依法不屬強制通報範圍。
 
  蔡東霖則報告,該批不合格黃豆粗油自始至終並非台糖所有,也未運送至台糖廠區,而是由福懋公司委託中聯油脂供應,屬製造大豆沙拉油的原料,並非食安法所稱的食品“產品”。

  蔡東霖指出,依食安法第7條第5項規定,食品業者須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立即停止製造、加工、販售、辦理回收並通報主管機關;本案台糖已拒絕收受該批原料,也未進行製造、加工或販售,自然不符合回收及通報要件,因此並無違反法定通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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