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月11日電(記者 張心怡整理報道)《國歌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今日刊憲。《條例草案》透過本地立法形式在香港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國歌法》)。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決定,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凡列於《基本法》附件三之全國性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因此,香港特區政府有責任在本地實施《國歌法》。考慮到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香港的實際情況,特區政府建議以本地立法形式在香港特區實施《國歌法》。此做法符合“一國兩制”原則。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日前在記者會上發言表示,《條例草案》的立法原則很清晰,就是必須維持國家《國歌法》的立法目的和原意,明確維護國歌的尊嚴,規範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同時充分兼顧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香港的實際情況。
聶德權還指出,《條例草案》主要有兩個重點:第一,《條例草案》指明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透過指引性條文讓市民尊重國歌;第二,就一些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的行為訂立刑罰。
特區政府發言人今日表示,政府已在去年三月就立法的建議框架咨詢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並在去年四月和五月分別出席兩場委員會特別會議,聽取市民和團體的意見。此外,政府亦與不同政黨、教育界及演藝文化界等團體代表,和法律界代表和學者等溝通及討論。
發言人亦補充,《條例草案》將於1月23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和二讀,政府會全力配合立法會的審議工作,爭取早日通過《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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