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3月27日電/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昨日通過向立法會提交《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草案將會在下周三(4月3日)進行首讀。修例內容包括制訂個案方式移交安排,與沒有簽署長期協定的司法管轄區處理移交要求,涵蓋罪行包括現時可移交的46項罪類中的37項。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昨日重申,修例有兩個主要目的,包括處理一宗香港少女在台灣被殺案,並同時填補制度缺陷,使香港可以與所有未簽長期協定的地方進行有效合作,避免香港成為罪犯的藏身之所。她希望市民支持修例。
林鄭月娥又指,李家超和保安局、律政司的同事承受大量工作壓力,“為何還要做,為何現在做?是受我們的同理心和憐憫心驅使。我們充分明白台灣殺人案件對受害人父母造成的悲痛,以及很多類似嚴重案件對受害人及其家人,以至對整個社會及治安的影響。”
修例新建議剔除9罪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指出,保安局就修例收到不同意見,其中3,000份支持,1,400份反對。他強調個案方式移交安排的人權和法律保障,將會和長期協定移交安排,包括禁止政治目的移交、必須符合“雙重犯罪”原則、死刑不移交、“一罪不能兩審”、不可移交去第三地等,而個案方式移交安排並不影響已簽訂或將會簽訂的長期協定,現行長期協定的相關法律和制度完全保持不變。
個案方式移交安排除了剔除現時可移交的46項罪類的當中9項,也提高了移交門檻,被要求移交者涉及的罪行必須可判監3年以上,並在香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而現時長期移交安排門檻為12個月刑期。移交程序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啟動,再由法院進行交付聆訊,最後由行政長官發出移交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