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25日電/據大公報報導,保安局局長昨日就擬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作出命令,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運作或繼續運作,分別向該兩個組織發出書面通知,讓該兩個組織可在命令發出前作出申述。
若兩個組織最終被禁止在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任何人參與其活動或集會,煽惑他人成為組織成員,向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或為其牟取會費或援助等,最高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4年。
命令發出前 兩組織可提申述
保安局發言人表示,根據《國安條例》第60(1)條規定,如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禁止該條第(3)款指明的組織在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者,則保安局局長可借在憲報刊登的命令,禁止該組織在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
保安局局長經小心考慮所有相關資料後,初步認為有合理理由相信禁止該兩個組織在香港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因此根據《國安條例》第60(4)條的規定,在作出最終決定前,讓該兩個組織可提出申述。
依法防範危害國安行為
發言人指出,該兩個組織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其目標包括推動“自決”、制定香港“憲法”,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特區政權機關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