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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反“港獨”公函的實質意義與現實針對性
http://www.CRNTT.com   2019-03-01 09:49:34


全國僑聯副主席、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理事長盧文端(中評社 資料圖)
  中評社香港3月1日電/中央給特區政府的函件當然不止這一封,但今次以罕見的高調方式公布,自然有特別意義,值得認真解讀。在筆者看來,中央反“港獨”公函最值得重視的意義有3點:一是通過要求特首向中央提交報告,突顯了中央反“港獨”的實質權力;二是針對外部勢力利用民族黨事件搞事,強烈宣示中央反分裂的底線原則;三是完善特首向中央報告重要情況的制度,也是中央公函的應有之義。

  要求特首交報告 突顯中央權力

  有人以為,由於“兩制”阻隔,中央對於“港獨”問題只能嚴厲表態,並沒有權力直接採取具體行動,因而指摘中央公函是干預香港內部事務。其實,這種說法站不住腳。

  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都有依法履行維護國家統一和安全的權力和責任。《基本法》序言中“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表述,清楚體現這一要求,不存在所謂“兩制”阻隔中央行使反“港獨”權力的問題,這裡也不存在所謂干預香港內部事務的問題。中央的反“港獨”公函,不僅表態支持特區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而且強調特首依法對中央負責,要求特首就依法禁止民族黨運作等有關情況向中央政府提交報告。這裡所突顯的,就是中央反“港獨”的實質權力。

  中央當然信任特首領導特區政府依法處理“港獨”問題,但這並不等於中央只是“動口不動手”。要求特首就禁止民族黨事件提交報告,不僅是中央行使維護國家統一和安全的權力的一個具體行動,也表明中央可以採取其他行動行使這方面的權力。其實,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104條釋法,就是中央行使這種權力的一次重要行動。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明確指出,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104條,明確了參選和宣誓就任特區法定職務的法定條件和要求,堅決遏制和打擊“港獨”勢力,維護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權威。當時港澳辦發言人也講得很清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這一解釋,表明了中央反對“港獨”的堅定決心和意志。

  有人提出這樣的問題:陳浩天正考慮司法覆核,如果法庭判其勝訴,會否導致人大釋法?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到,釋法是中央依法反“港獨”的重要權力;如果有需要,中央會毫不猶豫行使維護國家統一和安全的權力。

  對於所謂“干預香港內部事務”的問題,鄧小平當年講得很清楚。他說,中央確實是不干預特別行政區的具體事務,但特別行政區是不是也會發生危害國家根本利益的事情呢?難道就不會出現嗎?那個時候北京過問不過問?保持中央某些權力,對香港有利無害;如果要把香港變成一個在“民主”幌子下反對大陸的基地,怎麼辦?那就非干預不行。鄧小平甚至還談到,如果發生動亂、大動亂,還會出動駐軍干預。顯然鄧小平已劃清界限:中央不干預香港的具體事務,但對於危害國家統一和安全這類危害國家根本利益的事,中央必須干預,中央必須保持這種權力。這與所謂“干預香港內部事務”是兩回事。

  必須看到的是,外部勢力利用民族黨事件為“港獨”勢力張目,向香港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施壓。香港外國記者會邀請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演講,為其宣揚“港獨”搭台唱戲,被中央視為是外國勢力走上前台,公然為“港獨”勢力撐腰的第一步。至於有人聲稱美國會因為香港民族黨等事件考慮取消香港獨立關稅區地位的說法,也引起中央高度關注。中央的這個反“港獨”公函,也是表達對特區政府的強力支持,強烈宣示中央反分裂的底線原則不可動搖,堅決依法遏制任何分裂國家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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