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1月19日電/就香港特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11月18日判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部分條款違反基本法,新華社記者採訪了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負責人。
該負責人表示,我們注意到,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11月18日作出的一項判決中,裁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的部分條款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分別發表談話,對此表示嚴重關切或強烈關注。我們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7(4)條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的規定和基本法第158(1)條關於“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規定,對香港本地法律是否抵觸基本法的最終判斷權,毫無疑問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終審法院早在有關案件的判決中就已認同,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來自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載於基本法,屬於一般性和不受約制的權力。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作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確認《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不抵觸基本法,並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相關權力時,應當尊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我們相信,面對止暴制亂、恢復秩序這一當前最重要最緊迫的任務,香港社會各界一定會全力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積極作為,全力支持香港警方嚴正執法,全力支持香港司法機構依法懲治暴力犯罪分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