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4月25日電/“佔中”案九犯中,多人毋須坐監,最高刑期為戴耀廷和陳健民被監禁16個月。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尊重法庭判決,但戴、陳的量刑太輕,“佔中”時間長、影響廣,而且各罪犯無悔意,合理刑罰應為30個月監禁;張秀賢在不認罪的情況下獲判社會服務令,不符社會服務令的精神;李永達等因單一理由就獲緩刑,亦應再深究。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這次裁決顯示,無論爭取什麼政治目標,都應通過合法途徑。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大律師梁美芬認為,這次判刑整體較輕,有些緩刑或社會服務令,相信法庭較多考慮了罪犯的背景等;不過“佔中”發起人和參與者,特別是年輕人,一定要對犯罪的事實引以為鑒,不希望有人得到錯誤信息,例如因判得輕就可增加政治本錢。她呼籲違法者接受裁決、反省過錯,不要再隨便觸犯刑事罪,否則會給社會帶來很大的負面烙印。
馬恩國:量刑起點應為三年半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指出,戴耀廷、陳健民的判刑太輕,鑒於違法“佔中”長達79日,影響廣泛,被占領的不止一、兩條少人通行的小路,而是港島和九龍的主幹道,加上罪犯無悔意、不認罪,按案中罪行最高刑罰為七年,量刑起點應為三年半,考慮罪犯初犯、並非因自身經濟利益犯罪,刑期最多扣減一年,合理刑罰應為30個月(即兩年半)監禁。
馬恩國認為,這次判刑對香港禍福參半:福是“佔中”被定罪,明確了公民抗命不合法;禍是大規模犯法影響整個社會,但罪犯只需短期坐監。
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律師陳曼琪出席點新聞節目《擺上枱》時表示,張秀賢被判社會服務令,但他親口說不認罪,而社會服務令的原意是讓知錯的違法者更新、改造,取代懲罰,使其做有益社會的事回饋及補償社會、重新融入社會,張秀賢損害了社會卻不覺得犯罪、有錯,不存在回饋及補償,不符合社會服務令的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