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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謝振中(右)和支援科總警司丘紹箕(中)。(圖片來源:文匯報) |
中評社香港8月21日電/據文匯報報道,香港近期一再有團體在申請遊行集會時,即使被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依然霸王“上街”,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和安寧。警方昨日舉行記者會強調,在評估大型公眾活動時,必須考慮四個法定目的,包括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護他人權利和自由。倘警方就某些示威或集會遊行施加額外條件後,仍然未能確保四大目的,就會考慮禁止公眾集會,或反對公眾遊行申請,並呼籲市民不要參與網上發起的非法集會,如再次癱瘓機場及元朗集會等行動。
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謝振中昨日在記者會上表示,警方理解過去市民對遊行和集會能否獲得不反對通知書,及大型公眾活動的申請機制皆有疑慮。過去兩個月,警隊收到超過9,000封來自市民及社區團體的信件,就警方應不應該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給予了不少意見。
涉逃例公眾活動獲准率逾84%
支援科總警司丘紹箕指出,由2008年1月至今年5月,警方就不同的公眾活動,已經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的百分比超過99%,在今年6月及7月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的百分比為95%,而同時有關《逃犯條例》的公眾活動獲准超過84%。
他續說,當警方收到通知後,會就每一宗通知即時聯絡主辦單位作出商討及溝通,同時就不同性質的活動考慮其他因素,比如活動目的、人數、地點及路線等,而每一宗通知都會作出獨立及全面的風險評估。在評估時,必須考慮四個法定目的,分別是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護他人權利和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