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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中評社 盧哲攝) |
中評社香港7月13日電(記者 盧哲)香港特區立法會12日三讀通過《2023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訂定兩項法定上訴程序,一是就高等法院原訟庭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6條,在沒有陪審團情況下,由3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作出的無罪裁決或命令,控方可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二是就高等法院原訟庭,在有陪審團的刑事審訊中,作出毋須答辯的判定,控方可以提出上訴。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動議的修正案,涉及在上訴機制下送達通知及文件的方式,連同沒有修正案的條文和附表,均獲得在席議員過半數贊成通過。
林定國當天在立法會會議表示,正如所有發言的議員均正確指出,在現時的刑事審訊制度下,原訟法庭在一般由陪審團審理的刑事案件中作出無須答辯判定時,以及在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中作出無罪裁決或命令時,即使有法律錯誤,控方是沒有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的機制。《條例草案》的目的正正是針對上述兩個情況,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以訂定兩項法定上訴程序,供控方可就原訟法庭在有陪審團的刑事審訊中作出的無須答辯判定,以及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審判庭所作出的無罪裁決或命令,提出上訴。至於原審法官或審判庭是否真的犯了法律錯誤,完全由上訴法庭決定。
林定國表示,兩項上訴機制只是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沒有修訂現有刑事罪行或刑罰,亦只適用於立法修訂生效後所作出的判定、裁決或命令,不適用於立法修訂生效前作出的判定、裁決或命令,因此不會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有關刑事罪和刑罰沒有追溯力的規定。他強調,新程序適用於待審和在審但仍未作裁決的案件,完全符合普通法原則,不會對被告人不公平,不影響被告既有權利,無損公平審訊和無罪推定等原則。林定國強調,新的上訴機制不可能出現濫用的情況。條例草案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案件中可能出現法律錯誤,導致被告誤被無罪釋放而提出兩項修訂。是次修例有效填補控方未能提出上訴的法律空隙,避免可能造成的司法不公。
林定國表示,修訂展現法治精神允許控辯雙方皆有上訴渠道的原則,加強了刑事審訊中的程序公義。條例草案與香港國安法第46條上訴機制有關的條文,將於條例在憲報刊登當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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