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22日電/據外交部網站:關於對加拿大機構及人員採取反制措施的決定
(2024年12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令第15號公布,自2024年12月21日起施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五條規定,中方決定對以下加拿大機構及人員(詳見後附反制清單)採取反制措施:
一、對加拿大“維吾爾人權倡導項目”、“加拿大西藏委員會”,凍結在我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禁止我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
二、對加拿大“維吾爾人權倡導項目”、“加拿大西藏委員會”相關人員,凍結在我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禁止我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本人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對其本人不予簽發簽證、不准入境(包括香港、澳門)。
本決定自2024年12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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