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起
經縣(市、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在廣東省具有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並連續3年以上持有廣東省居住證、按國家規定在廣東省參加社會保險累計3年以上的進城務工人員,其隨遷子女具有廣東省中職學校3年完整學籍的,可在廣東省報名參加高等職業學院招收中職學校畢業生招生考試(即:“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考試和高職學校對口自主招生考試),並可與廣東省戶籍考生同等錄取。
2016年起
經縣(市、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在廣東省具有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並連續3年以上持有廣東省居住證、按國家規定在廣東省參加社會保險累計3年以上的進城務工人員,其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中考並在父母就業所在城市具有高中階段3年完整學籍的,可在廣東省報名參加高考,並可與廣東省戶籍考生同等錄取。
新辦法
而最新《辦法》與“三步走”內容一致,實施時間、所設條件相比都沒有變化。
在最新《辦法》“第三步”的條件闡述中,仍然規定:符合參加高考升學考試准入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按要求辦理報名手續在廣東省參加高考的,與廣東省戶籍考生同等錄取。
不過,《辦法》對“隨遷子女在父母就業所在城市具有高中階段3年完整學籍”的表述略作修改,加上“或”字,改為“隨遷子女在父親或母親就業所在地市具有高中階段學校3年完整學籍”。而《辦法》在其他相關條文中,相關稱謂也表述為“父親或母親”,使條件闡述更為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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