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7日,雙方簽訂了一份協議書:
“我夏靜自願與張富華先生正式交往,以後將與張富華不離不棄,永不分離……以後不接電話、不回信息、晝夜不歸隨他處置,不得有任何怨言……我願為他生一個孩子。”張富華的義務則是:“不允許當著我的面和別的女人摟摟抱抱,無論去哪裡都要向我匯報,他以後將承擔我所有的生活費用……”
夏靜說,她並不想簽這樣的協議,但想到張能把她哥哥撈出來,就簽了。
這份協議仍沒有使雙方打消疑慮。2012年2月13日,兩人又簽一份協議,內容和上次一樣,只是最後補充了一句,“以上協議雙方共同遵守,如有違反,罰款六萬元,本協議帶有法律效用,雙方簽字生效。”
4月20日,張富華幹脆給夏靜在學校附近租了一個房子。5天之後,“張富華叫他的一個朋友過來幫我們算了一筆賬,說認識我之後給我的生活費是72000元人民幣。”夏靜說。於是,她打了一張72000元的借條給張富華。根據張提供的書證,此前的3月21日,夏靜還打過一張6000元的借條。
夏靜解釋,她打這些借條是被迫的,一是張富華表示,寫了借條又不用還;二是張曾派人打過她。但張富華說,他從來沒派人打過她。
兩人租房同居後不久,張富華開始辦理與前妻的離婚手續。他說,是夏靜讓他離婚的,而夏靜則表示,張富華年紀那麼大了,雖然雙方常以“老公”“老婆”相稱,但她從沒想過和他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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