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確,囿於現行法律、司法解釋,以及受害家庭的經濟困難,小浴家可能不得不接受刑事和解;但反過來說,這15萬元遠低於郭玉馳的罪行對受害幼女及其家庭造成的真實損失,這筆錢不是“恩賜”,這是受害幼女家應得的。
須知道,經濟賠償是真誠悔罪的應有之義,如果當事人以降低刑罰標準作為賠償數額的條件,那麼就證明其賠償是為了“買刑”,也就違背了刑事和解的前提條件。今年2月,最高法院刑五庭庭長高貴君在回應“花錢買刑”問題時說:將賠償與量刑相聯繫,應滿足3個條件:首先在適用範圍上有嚴格的界定,主要適用於因婚姻家庭矛盾等民間糾紛引發的案件;其次要綜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等;最後要考慮被告人是否真誠認罪、悔罪,被害方是否予以諒解。
郭玉馳作為國家官員,犯下奸淫4歲幼女的獸行,難道不該嚴懲?一審時既不道歉,又不賠償,再審時才提出15萬元的賠償,被告人是否真誠悔罪?希望再審法院審慎判斷,不要像一審那樣再次留下爭議。
(來源:《新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