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風強調,合作追贓,將考驗中國的取證能力。“比如說,如果贓款是通過洗錢方式轉移到國外,那麼首先就要確認這些贓款是犯罪所得,而且是發生在中國的商業犯罪。這些材料需要中方來提供。”
黃風表示,如果不提供這些材料,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已經在澳大利亞購置了房產,按照澳大利亞法律做了房產登記,澳方就會認為這些資產是合法所得,就不能隨便沒收這些房產。只有中方提供證據,證明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購置房產的資金來源於違法犯罪行為,澳方才能採取法律措施。
與引渡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相比,歐盟的逮捕令制度更加快捷簡便。
歐盟成員國已經簽署了《歐洲引渡條約》,但引渡程序複雜,耗時較長,所以後來歐盟成員國呼籲廢除引渡制度,建立一種全新的、簡單快捷的人員移交制度。
2002年,歐盟通過《歐盟理事會關於成員國間使用歐洲逮捕令和緝捕制度的框架性決定》。該決定廢除了各成員國之間傳統的引渡制度,代之以全新的逮捕令與移交制度。犯罪地國發出歐洲逮捕令後,歐盟各成員國之間根據相互承認原則,必須毫不猶豫地執行該逮捕令。
黃風介紹說:“歐洲逮捕令是統一的格式,其中列舉了特定的犯罪,只要屬於這個列舉的犯罪範圍內,所簽發的逮捕令符合統一的格式,歐盟各成員國就相互承認,相互履行。”
與引渡相比,逮捕令制度更加快捷。按照規定,成功移交一個逃犯最多不超過90天,而在被請求人同意的情況下,移交決定必須在10天內做出。而且,國際引渡合作中一個重要原則是雙重犯罪原則,既只有請求國和被請求國雙方法律都認為某種行為是犯罪行為,並且所受刑罰需達到一定期限以上,才可以進行引渡。逮捕令則弱化了這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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