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21日電/兩情侶相約自殺,最終女子手腕受傷,男子卻中刀傷身亡,女子報警並撥打120求救。事後,女子被檢察機關以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
6月11日,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詳見本報6月12日DGA17版面)
昨日,記者從東莞第三法院獲悉,該院已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女子廖然(化名)雖積極實施了幫助他人自殺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但鑒於實際情況和犯罪情節較輕,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構成故意殺人罪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審查明,廖然明知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後果,仍積極實施了陪同買刀、選擇場地、選擇自殺方式等幫助行為,其在主觀上放任他人死亡的結果發生,客觀上實施了幫助他人自殺的行為,並最終導致一人死亡的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鑒於廖然主動投案,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法院表示,廖然明知男友黃飛因為她的原因產生自殺意圖後,作為與黃飛處於情侶關係中且共育有一女的人,相較於普通人,她在一定程度上有義務去阻止黃飛自殺,但她仍實施陪同買刀、選擇自殺地點、選擇自殺方式和細節、言語刺激等行為,客觀上更加堅定了黃飛自殺的意圖和決心。
法院表示,儘管廖然的行為構成犯罪,但在危害程度上明顯輕於普通的故意殺人案件,死者黃飛的個人因素在自殺過程中起到決定、主導作用,廖然在本案中僅起到幫助作用,且作用力較小,依法認定情節較輕。
鑒於廖然有自首情節,且有一女需要撫養,犯罪情節輕微,法院認為可以對她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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