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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社北京12月12日電/因為被單位認定為發微博表達對單位的不滿,單位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與魯某解除了勞動合同。
記者今天獲悉,海淀法院一審判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違法,須支付給員工相應的賠償。
魯某於2011年10月入職某科技公司做銷售,擔任市場專員。
科技公司在庭審中稱,為了提升公司知名度,公司註冊了實名微博,由魯某擔任微博管理員。
2013年,由於經營困難,公司對包括銷售在內的部分部門進行了人事調整。
公司稱,魯某作為管理員在微博上發布不實言論,表達對公司人事調整的不滿,給公司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
2014年6月,公司根據管理制度,認為魯某的行為屬於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故解除勞動合同。
魯某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獲得仲裁委員會支持。
科技公司隨後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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