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表示,根據《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規定,承運人要確保、維護車廂的良好環境,列車設置吸煙區、擺放煙具所默許的吸煙情形發生,必然會導致車內環境質量降低。儘管列車連接處通風條件相對較好,但吸煙散發的煙霧有彌漫性,會飄散到車廂內都,滲入到車內裝飾器具,這就降低了列車整體的空氣質量,影響旅客乘車環境。
其次,鐵路局張貼在列車的安全須知明確記載“禁止在列車各部位吸煙”,表明該列車沒有指定吸煙區域,是全車(包括車廂連接處)禁煙。這意味著乘該次列車的旅客應在各部位遵守禁煙規定,鐵路局作為承運人有義務對吸煙行為予以勸阻,而鐵路局設置吸煙區、擺放煙具行為與上述安全須知內容相矛盾。
對於鐵路局提出“我國有3億吸煙者,提高服務質量應體現在對上述人群進行疏導而不是全面禁煙”的觀點,法院認為,吸煙是吸煙者的自由和權利,但這種權利不是絕對的、無邊界的。列車是相對封閉的公共空間,當權利發生衝突時,需考慮權利在法律價值體系中的位階。
本案中,旅客身體健康不受侵害的權利應高於吸煙者的吸煙權益,司法裁判需通過對個體自由和權利的限制來實現社會利益的平衡。
(來源:《新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