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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父母生前立18份遺囑 七旬姐弟法庭爭房產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8-12 12:01:32


  中評社北京8月12日電/父母親生前的多份遺囑中寫道,“希望你們姐弟友好相處,互諒互讓……”2009年1月和2012年8月,李靈(化名)和李鳴(化名)姐弟倆的母親和父親,先後去世。

  《楚天都市報》報道,父母在遺囑中的擔心成了現實。去年6月18日,已是古稀之年的李鳴將親姐姐李靈告上了法庭,起訴原因是姐姐不配合自己辦理過戶。

  令法官頗感意外的是,因為一套92平方米的房產,姐弟倆的父母親居然立下了18份房產繼承存在“打架”說法的遺囑:有的說房產歸兒子繼承,有的說房產女兒亦有份。因為各自都有有利自己的遺囑在手,姐弟倆各執一詞,要求享有房產繼承權。

  近日,在江岸區法院大智法庭,姐弟倆接受了法庭的調解。

  父母訂立遺囑意見不一

  七旬古稀姐弟對簿公堂

  2013年6月18日,七旬爹爹李鳴,走進江岸區人民法院大智法庭提請訴訟,狀告自己的親姐姐李靈。

  李鳴起訴的理由是,父親去世前訂立遺囑,將名下位於解放公園路的一套92.9平方米的住房以及部分財產留給自己,他多次跟姐姐協商,姐姐都不配合自己辦理過戶手續。

  弟弟狀告姐姐,事情還得從兩人的父母說起。

  早在2000年2月,李鳴的父親就訂立下第一份遺囑:去世後,這套房屋交由兒子繼承,這套房屋女兒曾出資2000元,由兒子加倍歸還女兒。遺囑中,老人還特別交代“希你們姐弟以後要親愛團結,互諒互讓,至囑。”

  應該說此份遺囑關於房產的繼承權非常明了,可隨後的幾年間,李鳴的父母又陸續訂立了多份遺囑。其中,關於房產繼承問題說法不一。

  比如,2007年3月,李鳴的父母親共同訂立了一份遺囑,此份遺囑中關於房產繼承問題又有了新說法:“我倆去世後,將進門左邊一間大房住房及靠近的一小間儲藏室給女兒繼承,進門右邊一大間以及套間和進門一小間由兒子繼承。以前所寫遺囑一概作廢。”

  2009年1月和2012年8月,李鳴和李靈的母親和父親,先後去世。

  據法庭統計,從2000年到2009年之間,姐弟倆的父母為房屋繼承問題,共同或各自立下18份遺囑。這些遺囑分別由李鳴和李靈持有,遺囑內容分為兩種意見:父親要將房子繼承給兒子,而母親卻心疼女兒,立下遺囑將房子“平分”。

  姐姐認為公證遺囑無效


  司法鑒定證明確有問題

  2009年6月,姐弟倆的父親在一家公證處訂立了一份遺囑,當時母親已經去世,父親在這份遺囑中明確表示,房屋屬於他個人的產權部分,由兒子李鳴繼承。

  因為公證遺囑在遺囑中最具法律效力,父親立下該遺囑後,顯然對李靈今後繼承財產很為不利。於是,2009年12月10日,李靈向江岸區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宣告父親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中,李靈拿出了一份武漢市精神病醫院司法鑒定書,該鑒定書認定其父親在訂立這份公證遺囑時,患有腦器質性障礙,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經過調查,2010年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宣告李靈父親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楚天都市報》報道,2012年8月,父親去世後,姐弟倆關於房產繼承一直也沒有達成共識,該處房產也一直空置。

  眼看久拖不決,去年6月18日,弟弟李鳴走進法院,將姐姐李靈告上法庭,要求按照公證遺囑,享有該處房產的繼承權。

  江岸區人民法院大智法庭受理此案後,李靈以父親在辦理遺囑公證時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為由,向法院提出司法鑒定的申請,申請鑒定其父親在辦理遺囑公證時是否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經法院審查後,委托省人民醫院法醫精神病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2014年4月10日,該所作出鑒定:認為李靈父親2009年做公證遺囑時應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最終,這份本應最有說服力的公證遺囑也沒有了法律效力。

  姐弟各持遺囑庭上交鋒

  法院認定遺囑都存瑕疵

  法庭上,姐姐李靈聲稱,這套房屋姐弟倆均有繼承權,她要拿回屬於自己的部分繼承財產。

  針對姐姐李靈的說法,弟弟李鳴也不甘示弱,當庭也拿出了父親一份立於2008年1月1日的遺囑,上面明確表示:“我倆去世後,這套房屋交由兒子繼承,兒子應該加倍以2萬元償還給姐姐作補償。以前所寫遺囑如與本遺囑相抵觸者,以此次最後寫的遺囑為准。希望你們姐弟互諒互讓為盼。”

  此時,姐姐李靈也拿出了一份母親的遺囑稱,自己可以平分繼承解放公園路的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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