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收費期限的設定,源自2004年11月1日實施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其中明確規定:東部地區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期限,按照用收費償還貸款、償還有償集資款的原則確定,最長不得超過15年。
近年來屢屢引發爭議的達到收費期限的政府還貸高速公路,基本上都是在《條例》施行之前就已經建成投運。按照《條例》,此類收費公路的規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依照《條例》規定的原則進行。
2011年6月10日,交通運輸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等五部門聯合發出《關於開展收費公路專項清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實行統貸統還的政府還貸收費公路,其收費年限按照償還完貸款即停止收費的原則執行”。
據有關方面負責人介紹,一些早期修建的四車道高速公路為緩解擁堵已擴建為八車道,為此增加的投資已經超過最初建設成本,同時還產生了新債務,如何合理地重新核定其收費期限,目前還沒有明確規定。
否認暴利說
目前山東政府還貸高速公路每公里年均收費約334萬元,收回建設初期投資要18—24年,收費員平均月薪約2000元
有人認為,高速公路屬於“暴利”、高福利行業,“還不清貸款”的說法不可信。對此,山東省交通廳廳長張傳亭做了特別說明。
“山東境內所有高速公路,不論是政府還貸公路,還是經營性公路,都統一執行1998年確定的一個收費標準。以一型客車(即小型客車)為例,收費標準為每車每公里0.4元,這比全國平均水平低11.1%。”張傳亭表示,按當時的規定,政府還貸高速公路償還完貸款即停止收費,不設固定收費期限,所以才設定了較低的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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