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9日電/今天上午,法記者從河南省南陽市中院獲悉,去年10月15日下達一審判決,認定“河南南陽農婦敲詐政府”一案,二審刑事裁定下達:維持原審判決。
該案的一審判決顯示:1980年,南召縣新華書店征用雲陽鎮大關村一處土地建雲陽分店,並於1989年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證級房產證。1981年,被告人張某及前夫在與其書店東西相鄰處劃得一處宅基地。1983年,張某夫婦在該宅基地上建起三間瓦房,1993年,張某緊貼新華書店東院墻加蓋房屋時,其書店多次派人制止,後經村、組幹部協調張某將加蓋房屋建成。2000年11月,新華書店在東側蓋南屋庫房,2004年11月,張某以新華書店建庫房時,造成自家房屋損壞要求新華書店賠償損失為由,向南召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雲陽鎮法庭於2005年8月4日做出調解:由新華書店一次性付給張某現金2000元;今後永不為房子受損一事再向新華書店提出任何要求。後張某又以新華書店侵占其三尺架木地為由多次信訪。
法晚記者獲悉,2012年5月25日,南召縣雲陽鎮政府接訪人員為不讓張某在其地區農運會期間上訪,以社會救助款方式向張某支付35000元。隨後,南召縣人民檢察院以“敲詐勒索罪”將張某訴至法院。其原審法院認為,被告張某以其鎮新華書店侵權為由,進行信訪並提起訴訟,當其訴求得到依法合理解決後,仍提出無理要求,進行纏訪、鬧訪等手段相威脅,向政府工作人員直接或間接索要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2015年10月15日,南召縣人民法院對此做出判決,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0元,退賠違法所得49500。
一審判決後,張某對此判決不服,向南陽市中院提起上訴。
今年3月2日,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下達《刑事裁定書》認為,“張某以非訪、纏訪等方式相要挾,索要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為終審裁定。”
(來源:《法制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