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財務部副部長何維興認為,這個辦法明確規定了項目結餘經費的分配流程,結餘經費的分配必須經過一系列的學校程序:對科研人員的績效獎金發放的前提是,領取該賬戶裡的資金必須經過學校財務部門的批准審核,繳納正常的個人所得稅後領取。“陳哲宇負責的項目中,沒有任何一個履行過上述程序,陳哲宇個人也沒有通過正常程序辦理過績效費的領取”。
陳哲宇有“長江學者”“泰山學者”兩個稱號。按最初的規定,這兩個稱號每年各有獎金或崗位津貼10萬元。而據他稱,長期以來,山東大學並未支付他“長江學者”的獎金。
被逮捕後,2015年12月11日,山大人才工作辦公室出具了《關於陳哲宇“長江學者”、“泰山學者”崗位津貼發放情況的說明》,稱2011年,“泰山學者”規定,當年進入二期管理的專家崗位津貼提高至每年30萬元,而陳哲宇在“泰山學者”的聘期內又入選了“長江學者”,按照學校對於高層次人才的支持原則,同時入選兩個及以上人才項目的專家,只能就高享受一個項目的支持待遇。
“這份說明是山大在案發後應辦案單位要求出具的,不是一開始就有的學校文件,也不是會議紀要,沒有普遍的約束力,對之前的行為也沒有溯及力。即使山大之前有文件規定,也不能單方面違反和陳哲宇簽訂的長江學者合同,這等於違反了法律和教育部的有關規定。”陳哲宇的一審辯護人質疑。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就此聯繫了山大人才辦公室主任曲明軍,他表示,辦公室配合司法機關調查時曾代表學校出具了這份說明,但他對具體案情不了解,未予回應。
個人為實驗室墊資未完全報銷?
另一個被認為應從50萬元裡扣除的款項,是陳哲宇為實驗室購買儀器和試劑的墊資。
據了解,山大醫學院神經生物學系2005年年底籌建。被作為專家引進回國之前,陳哲宇在美國康奈爾大學醫學院留學。因為與國外的實驗室熟,為了保證科研的時效性,尤其在實驗室建設的初期,陳哲宇經常“人肉搬運”買好的儀器和試劑回國。
“不管幾點,他回國下飛機的第一件事一定是把試劑運回實驗室。”陳哲宇的妻子徐路說。
在張述的印象裡,陳哲宇差不多每年要出國兩次,參加一些學術交流活動。臨行前,陳哲宇總會詢問實驗室人員需要從國外買什麼儀器、試劑或者耗材。“記憶最深的一次是他回國帶了3個行李箱的實驗用品,都是給實驗室的小儀器或者抗體。為了保證試劑能一直處在低溫環境,他還用自己的衣服一層層包住裝著幹冰的小保溫箱。”
陳哲宇認為,自己為實驗室投入了大量的試劑、設備、細胞株以及轉基因小鼠。但由於物品是由個人從國外買進,國外無法提供發票,墊付的錢始終無法通過正規途徑從學校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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