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傳銷體系裡面有專門的管理人員,分別負責自律、自配、能力、能配、經晨、申購。”犯罪嫌疑人廖某交代,在該組織裡,他負責自配,即輔助自律,嚴禁組織內部打架、喝酒鬧事、亂搞男女關係等。自律負責人員的自我約束,做思想工作,對違反傳銷組織內部規定的人員進行罰款。另外還有負責對新人進行培訓的能力和能配人員、負責安排會議的經晨人員,負責開賬號,收下線申購款的申購人員。整個組織管理嚴格有序,機制相對成熟,極具迷惑性。
日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因為介紹人大多數都是熟人或者親戚、朋友,我們不會使用拘禁或者暴力手段,一般是想方設法地留下他們。”犯罪嫌疑人梁某鴻交代,在發展下線時,他們會嚴格遵守異地操作、不發展本地人等要求,新人年齡也限制在22周歲到50周歲之間。新人的課程為“五級三進制”、“傳銷與連鎖業的區別”、“國家行為六個點”、“國家目的”等,均沒有教材,為口口相傳。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行為。
(來源:澎湃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