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4日電/共享汽車出事故 折舊費該誰出?
共享汽車企業在合同中均要求消費者承擔此類賠償 法律界人士對此也存在分歧
近日,雷先生在駕駛共享汽車時發生了交通事故,他墊付了5.4萬元維修費用,但在保險公司賠付後,共享汽車運營方卻表示,要從雷先生墊付的維修費中扣掉1.4萬元,作為車輛貶值損失費。北京青年報記者發現,在不少共享汽車的用戶協議中存在車輛發生事故後需要用戶支付一定費用作為車輛貶值損失的條款。此類條款在各家共享汽車企業的合同中約定比例不同,對於消費者是否該承擔此類賠償,法律界人士的看法也存在分歧。
共享汽車出事故被要求賠折舊費
去年12月24日,雷先生駕駛GoFun共享汽車發生了交通事故,與另一輛車發生追尾。事故導致雷先生駕駛的GoFun共享汽車的車頭受損嚴重,被追尾的車輛也有一定的受損。事故發生後,雷先生在第一時間聯繫報了警,同時在GoFun共享汽車運營平台上做了事故申報。經交警現場判定,雷先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次日,保險公司對事故車輛進行了定損,雷先生駕駛的GoFun共享汽車維修費用為1.9萬元,被追尾的車輛維修費為5.4萬元。GoFun運營方與雷先生約定,由雷先生先行墊付對方修車費用5.4萬元,等保險賠付到賬後GoFun運營方再返還雷先生墊付的費用。
2月12日,GoFun運營方聯繫雷先生,告知保險賠款已經到賬,但有1.4萬元的車輛貶值損失費需由雷先生承擔。雷先生表示不能接受,雷先生認為,GoFun運營方已經為共享汽車購買過保險,租車人為何還要承擔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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