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5月27日電/《條例》僅是再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確了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社會養老保險這個方向性問題,但並未言明如何落實及何時落實
將《條例》提出的“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等同於“漲工資”是片面的理解。工資增長機制出台後,事業單位的工資由市場來決定,可能增長也可能下調
國務院日前頒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即將於今年7月1日實施的該條例,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規,《條例》在社會保險、工資收入等方面的相關規定呈現出改革亮點,同時也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因此很多分析人士認為,事業單位醫療和養老保險“並軌”已箭在弦上。而認為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7月1日起實施社會保險則是對該條例的誤讀。
目前,我國在多地進行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進展並不順利,企業養老保險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差距較大,因此廣受詬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表示,下一步的方向是建立公平的規劃,遵循市場化原則啟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年初,國務院印發意見,部署在全國範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並提出在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範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明確了這項改革的時間表。
《條例》再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確了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社會養老保險這個方向性的問題。“但具體如何落實到位,目前尚屬於探索階段,這為下一步推進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社會保障制度的整體改革留下了空間。”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吳江說。
《條例》首次提出,要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這項規定也成為當下人們揣測未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漲工資的“依據”。
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兼薪酬專業委員會會長蘇海南表示,“把《條例》的實施等同於事業單位人員要漲工資,完全是片面的認識和理解,準確地說,應該是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各方面工作規範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據,工資增長機制的建立與7月1日這個時間節點也沒有必然的關係。”
事實上,目前事業單位制定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只是改革邁出的一步,更艱難的改革,是在不同地區、行業間以及不同資金來源的事業單位間,找到一種相對公平的收入分配方式。
蘇海南指出,該條例僅是就法律層面作出了規範,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改革涉及多個方面,法律規範的落實要有個過程,隨著事業單位人員的招聘配置、培訓考核等政策得到逐步落實,工資制度等改革才可望看到好的結果。
吳江就此講到,工資增長機制出台後,事業單位的工資調整將不再由機關規定,而是由市場來決定,隨著社會平均工資的調整,物價的變化,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可能增長,也可能面臨著下調的風險。
(來源: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