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30日電/備受關注的《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昨日提交廣州市人大常委會第50次會議審議。草案明確,廣州擬對電動車等非機動車、摩托車實施“五禁”(禁售、禁油、禁行、禁停及禁營運),其中對於電動車,首次明確規定全市範圍內禁止銷售,無論其是否符合國家標準,違者按每售一輛處以2000元或者最高5萬元的罰款。
不過對郵政、快遞行業則“留有餘地”,規定可使用符合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國家標準的電動三輪車在規定區域內從事社區配送服務。據了解,本次只是第一次審議,接下來還有二審,不排除會有修改。
舉措1 禁售
全市範圍內禁止銷售電動車
廣州市法制辦主任邢翔介紹,草案主要亮點是針對摩托車和非機動車(主要指殘疾人輪椅車、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創設了“禁售”、“禁油”、“禁行”、“禁停”及“禁營運”等管理制度。新快報記者了解到,“禁油”等此前在市政府相關文件中均有提及,但“禁售”則是廣州首次提出。
據廣州市政府提交的草案,廣州擬在全市行政區域內禁止銷售電動自行車,在本市禁止摩托車通行範圍內禁止銷售摩托車。在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雲區、黃埔區範圍內禁止銷售人力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由市殘聯統一發售,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銷售。據了解,目前各地對電動車管理普遍的做法是,禁止超標(重量超過40公斤,時速超過20公里)的電動車上路,但對在國家標準範圍之內的則未禁止上路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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