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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以法制權 確保司法公正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4-04 09:36:49


  中評社北京4月4日電/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堅持司法公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目標。

  十八屆四中全會同時提出,“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因此,此次審議通過的《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就是要建立防止領導幹部干預司法的“防火墻”和“隔離帶”,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提供制度保障。推進這項改革,對於貫徹中央的改革要求,落實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排除外部對司法權行使的違法干預和影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確保司法公正,必須確立法律至上的原則。法律至上,意味著法律是最高的准繩和最後的裁決,目的就是要以法律的權威性來規範和約束權力,最大可能地保證權力的正確行使。無論是普通民眾還是政府機關,都要遵守法律、按法律辦事,依照憲法法律行使權力或權利、履行職責或義務,沒有人可以擁有不受憲法法律約束的特權。絕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

  確保司法公正,必須從制度上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不受其他行政部門、社會團體或個人的干預,這是法治的制度性前提。當前,影響司法公正的最大問題就是行政權力干預司法,為此,《規定》提出要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目的就是要杜絕行政權力破壞司法公正的問題,從體制機制上解決“權大於法”這一痼疾。《規定》的出台,正是這方面重要的制度創新。

  從國家治理的角度來說,“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腐敗”是一條鐵律,任何公權力都必須受到有效限制和約束。貪污腐敗的頻發,其根源就在於權力過大,而對權力的監督約束力度又嚴重不足,導致貪腐的機會很多,風險和代價不夠大。世界各國的治理實踐證明,只有權力被嚴格規範和限制,才能真正有效遏制貪腐的蔓延,也才能夠確保公權力的正確行使。

  從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到保障審判人員能夠真正獨立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再到司法權力收歸國家,這一系列舉措都體現了我國正在全面推進司法制度改革。必須將這項改革大刀闊斧、堅定不移地進行下去,確保司法公正,不斷提高國家治理現代化水平。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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