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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審理66億元賭球案 建國以來金額最大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1-19 08:43:02  


  評社北京1月19日電/建國以來涉案金額最大的一起賭球案昨天在普陀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涉案金額高達66億餘元,涉及被告20人。 
 
  據新聞晨報報道,普陀區人民檢察院查明,從2006年8月至2008年5月間,錢葆春、鄒軍等人利用掌握的境外賭博網站賬號,合夥擔任“太陽城”、“新寶”、“克拉克”等賭博網站的代理人,並各自發展下級代理人或會員參賭,開設網路賭場,短短兩年不到的時間,吸納了66億餘元的投注,非法所得數百萬元。

  檢方在起訴書中稱,自2006年8月至2007年7月間,被告人鄒軍、錢葆春、劉必清利用他人提供的境外賭博網站開設的網路賭博賬號,合夥擔任“太陽城”、“新寶”(又名“皇冠”)等賭博網站的代理人,通過開設和發放賭博賬號,各自發展下級代理人或會員參賭,開設網路賭場,並從有效投注額中按“分成”或者“提成”等方式獲取非法利益由三人均分。

  在此期間,被告人錢葆春、鄒軍、劉必清先後發展了顧家凱、戴裏以及馬新國等人爲下級代理或會員參賭。同時,以支付工資的形式,先後招募被告人陳鈞傑、周偉明等人爲開設的網路賭場服務,陳鈞傑主要負責爲下級代理或會員開設賭博賬號,結算、核對賭賬等;周偉明等人主要負責與下級代理人交接賭賬。

  其中,自2006年11月至2007年7月底,僅通過“太陽城”網就接受投注金額達60餘億元人民幣。被告人錢葆春、鄒軍、劉必清從開設“太陽城”、“新寶”網路賭場中非法所得人民幣160余萬元。

  此外,2007年2—3月起,被告人錢葆春、鄒軍、溫翔霖及唐通利合夥利用“新寶”、“克拉克”、“太陽城”等賭博網站的股東代理賬號,擔任賭博網站的代理人,開設網路賭場,在2008年5月1日至6月1日間,僅“新寶”網的投注金額就達1.59億餘元人民幣。

  2008年4月底起,被告人錢葆春、林興、劉俊、包列及唐通利等人合夥利用“克拉克”賭博網站的股東代理賬號,開設網路賭場。僅2008年5月1日至23日,投注金額高達4.4億餘元人民幣。

  站在被告席上,這些曾呼風喚雨的“莊家”揭開了網路賭博的秘密。要開設賭球網站,首先要找到願意合作的國外賭博公司。在“莊家”們眼裏,一般來說,澳門、馬來西亞等地的賭博公司比較容易接洽。

  在雙方都比較滿意對方的情況下,賭博公司會給莊家一個網站和一個股東賬號,莊家憑藉這個股東賬號就可以進行賭博活動了。拿到股東賬號後,爲了“擴大影響”,莊家首先會千方百計尋找下線,然後與下線約定,將盈利的一部分給下線。隨後,下線便會在各地大量尋找賭徒。通過網路下注的模式,讓賭徒可以參與到國外賭博公司的賭博活動中。

  此外,爲了不抛頭露面,莊家還會雇用幾個信得過的人作爲操盤手,負責計算核對賭資,爲賭徒開設帳號,並根據賭徒在賭博過程中的 “表現”,分別設定信用額度。

  “莊家”賺的錢,主要由三部分組成。首先,最少的一部分是國外賭博公司給的“工資”,一般每個月固定拿幾千塊錢。第二部分是“莊家”當初與賭博公司簽訂協定時所約定的賭資的分成。一般來說,賭博公司從盈利中抽取三成,剩下的七成屬於“莊家”,這是“莊家”最主要的獲利來源。這七成中,“莊家”要拿出部分交給下線作爲“工資”。第三部分,是有效投注額的返水,也就是通常理解的“分紅”。在賭徒們的有效投注後,無論輸贏與否,作爲“莊家”都會得到賭博公司的紅利,額度通常在投注額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之間。

  由於現在的網路賭球多採用 “金字塔”式的運行結構,賭球者總是處於網路賭球“金字塔”中的下級平臺,根本看不到上級平臺的情況;但上一級平臺卻能夠輕鬆監控到本級以下整個平臺的情況,包括下級代理的全部投注情況、參賭人員的具體資訊等。正是利用這樣的資訊不對稱,賭博公司可輕而易舉開出利於“莊家”的盤口、賠率,做到穩賺不賠。

  此外,“莊家”的獲利方式也決定了其只贏不賠。因爲比賽結果雖然難以預測,但每一個“莊家”都要向他所有下屬的會員抽頭,無論比賽是輸是贏,“莊家”都有固定收入,保證自己穩贏。

  作爲新型賭博犯罪,網路賭球參賭方便、隱蔽性強、涉賭金額巨大,在吸引衆多賭徒的同時,給司法機關對網路賭球的查辦帶來一定難度。傳統的賭博可以通過收錢記錄、賭金、口供等取證定罪。可當賭球是在網路上進行、代理人與賭客都是通過網路單線聯繫時,取證就變得相對困難。

  此外,由於大部分賭球的網站伺服器都設在國外,不受我國法律約束,因此,司法機關對網路賭球打擊的主要目標就從賭球網站轉爲賭球代理人。但這些代理人都是獨門獨戶操作,往往都是下線,很難觸及到“大莊家”。

  而網路資訊本身的種種特點,也給網路賭博的取證和調查帶來了難度。一方面,網上賭球證據易破壞,會給取證工作帶來極大困難;同時,網路賭博的資金交割並非即時發生,存在著時間差,使得涉案金額難以準確區分認定,賭球資金的流向也難以查清,無法有效追繳賭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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