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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壇掃黑:一次後續難料的爆發式清掃?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2-17 08:48:12  


 
  事實上,法學界尤其是研究體育法的專家們在關注中國足球系列案時曾不止一次地強調,此案的啟示意義尤為重要——9年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龔建平上訴,終審裁定龔建平受賄罪成立,37萬元受賄金額使其不得不接受10年刑期。如今刑法修正後,則對受賄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作出明確區分,這也是龔建平一案在法律層面上的最大意義。

  “我對足球比賽本身的了解程度不高,但是,我也清楚這次中國足球系列案件的審判在社會上有著巨大的關注度。不過,我個人的觀點是,這種‘爆發式’的、‘運動式’的審理和判決很難解決中國足球長期存在的根本問題。換句話說,我們更需要一個長效、適當的機制,來防範類似的犯罪行為。”中國體育法學研究會理事、國家體育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修改小組成員韓勇女士告訴記者,“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固然是好事,但中國足球肯定不會因為這次審判就取得實質性的進步,這只是法律界的一次正常工作。” 

  長期研究“體育組織紀律處罰與程序公正”的韓勇說,操控比賽、破壞體育比賽公平公正原則的行為,絕不是僅僅表現在足球方面,而上升到犯罪層面、受到國家刑罰的追訴則是最嚴重的行為。

  “西方發達國家能夠對控制比賽行為進行有效打擊,得益於裁判、聯賽和足總間相對獨立的關係,行業自律、專業人員監督、刑法和民法制約等全方位的約束相互監督。”韓勇說,“比如德國,每一項運動都有行業執法機關,足協的執法機關包括‘調查委員會’和‘體育法庭’,前者負責調查,後者負責判決,它們有權對所有違反足球競賽規則的行為進行處理,足協的行業執法機構和國家法律機關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責,並行不悖。”

  因此,在韓勇看來,要防止體育領域內賄賂犯罪現象,僅從刑法角度考慮尚不完全,刑法具有補充性而居於保障法的地位,在犯罪治理中首先應當尋求預防的政策,然後採取行政和民事等制裁措施,“只有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適用刑法”,“刑法是最後的屏障。”

  2011年9月,根據中國法學會的要求,國家體育總局政法司向民政部提出社團登記申請,將原“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更名為“中國體育法學研究會”,並作為獨立社團開展活動。這一實際行動表明,越來越多的相關專業人士意識到,中國體育若想完成“體育大國”的轉變,體育法的完善不可或缺。

  “協會章程往往遇到法律效力不足的情況,這是我們在觀察中國足協協會章程時感到矛盾的地方,而我們的《體育法》在這方面也缺乏明確的界定。”中國體育法學研究會理事、清華大學法學院體育法研究中心主任田思源說,“在體育內部無法解決的問題,應交由法律處理,但鑒於體育比賽本身的特殊性,我們還沒有研究清楚哪些情況應該在行業內部解決,這就又牽扯到一個行政權的管理問題。比如,在對外交流時,我們應該以中國足協身份出現,因為這是國際標準,但是在行業管理時,究竟是足管中心行使行政權還是由中國足協出面?這都是以後必須解決的問題。”

  田思源的想法是爭取由法院系統設立“體育糾紛解決庭”,地位相同於“知識產權庭”,作為獨立的“體育仲裁法庭”建立之前的過渡。

  “我想,如果能邁出這一步,就能對現在的這一系列足球案件作出更專業更合理的裁定。”田思源說,“如此,這次有關中國足球的大審判,才會更有法律價值和借鑒意義。”(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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