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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起足壇腐敗系列案作出一審判決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6-15 14:54:04  


謝亞龍一審被判處10年6個月
  中評社北京6月15日電/6月13日,遼寧丹東、鐵嶺、鞍山、沈陽四地中級人民法院對7起涉足球系列犯罪案件的11名被告人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其中,謝亞龍、南勇、蔚少輝均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其他被告人也依法受到懲處。

  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謝亞龍在擔任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群眾體育司司長、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主任和受國家體育總局委派擔任中國足球協會副主席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1998年至2008年6月,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折合人民幣136.38萬元。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謝亞龍收受賄賂172.78萬元,法院對指控收受邵文忠所送共計折合人民幣30.97萬元,其中26萬元因證據不足未予認定;指控收受王寶山人民幣10萬元因證據不足未予認定;指控收受朱駿消費卡2萬元,對其中共同消費的4000元未予認定。被告人謝亞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侵犯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已構成受賄罪。法院認定被告人謝亞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14.6萬元、美元2萬元、歐元6000元、港幣2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關於被告人謝亞龍及辯護人在庭審中提出刑訊逼供的問題,一審法院進行了庭審調查。公訴機關當庭提供了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證明被告人謝亞龍沒有受到刑訊逼供。上述證據,經法庭質證,予以采信。故對被告人謝亞龍及辯護人所提謝亞龍被刑訊逼供的意見,一審法院未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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