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21日電/2012年12月19日,廣州市中院針對“陳亦明狀告李承鵬等名譽侵權案”做出二審判決:撤銷原審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駁回陳亦明的全部訴訟請求。綜合評判,廣州市中院認為,李承鵬、吳策力在著書時並沒有主觀過錯,《中國足球內幕》中相關陳亦明的章節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陳亦明人格的內容,依法不構成侵犯名譽權;《足球》報轉載該書章節,亦無侵犯陳亦明名譽權;李承鵬等三人向各大媒體公開發表的言論及博客上發表的文章,法院認為亦不構成侵犯陳亦明的名譽權。
本次事件歷時三年,來龍去脈則要追溯到2009年底。在李承鵬、劉曉新、吳策力三人出版的《中國足球內幕》一書中,以相當的篇幅提到已經退出一線教練崗位的中國足球名宿陳亦明。稱陳亦明因賭球欠債已經失蹤,並指陳亦明開莊設賭。陳亦明回國後宣布自己從未消失,也從未開莊設賭。此後,《足球》報再次發表據稱是《中國足球內幕》一書中沒有刊出的內容,指陳亦明是某賭球網站的背後主使,並堅持不會向陳亦明道歉。
於是,陳亦明在其律師的建議下,向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訴訟,並將訴訟主體由《中國足球內幕》作者李承鵬等人,變更為李承鵬等三人和《足球》報社。上訴書稱,“2010年1月4日《足球報》P12版中,被告三人發表了聯合創作署名的《中國足球內幕——風暴中的打假掃黑》一文,文中陳亦明:從名帥到賭徒這部分的章節內容是捏造事實的虛假內容,系故意誹謗原告的行為,侵犯和損害了原告的名譽權。因此請求法院判決四名被告按當期(2010年1月4日)《足球報》銷售發行100萬份,每份售價2元的獲利額向原告支付經濟損失賠償金200萬元,並由第四被告足球報社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50萬元。”2011年6月23日,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就“陳亦明狀告足球報社侵犯名譽權一案”下達一審判決書,法院判定侵權的三名作者及足球報社須向原告陳亦明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人民幣20萬元,同時還需登報向陳亦明公開賠禮道歉並删除侵權文章。隨後李承鵬表示將繼續上訴。
法院二審判決結果出爐後,作為主要當事人的李承鵬在自己的博客中袒露了三年來的心路歷程。(來源:《東方早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