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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李昕案暴露中國籃球職業軟肋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7-31 10:18:06


 
  教練權益由誰保護?

  李昕曾經向北青報記者透露過打官司的目的:第一,自己是職業教練,需要收入養家和生活;第二,是為了維護教練這個群體的權益。無論這個官司最後的結果如何,教練權益保護應該被予以重視,而這也是中國籃球聯賽職業化過程中有待進一步加強的方面。

  在職業化程度更高的NBA有教練工會這樣的組織,這個組織早在1976年就成立了,它有三個主要職能:一是提高NBA職業教練的業務能力,二是確保工會成員包括主教練和助教,都能獲得最好的就業機會、退休金保障等,三是充當NBA和教練之間的“潤滑劑”。

  NBA教練工會的職能在很多時候表現為當教練的權益可能受到損害時,教練工會會和NBA聯盟進行積極協調,雖然教練工會所起到的作用不是決定性的,但至少它會比個人單兵作戰效果要好。

  在中國籃球界,當教練和球隊發生合同糾紛時,由於沒有類似NBA教練工會這樣的組織,教練更多時候會直接向中國籃協求助,而由於中國籃協不具備仲裁職能,即使調解也難以滿足教練的合理要求,往往以息事寧人的方式解決問題。通過李昕這個事件是不是也可以嘗試在我們的聯賽建立法律援助性質的相關組織,幫助教練維護自身權益。

  標准合同能否解決糾紛?

  NBA也曾經發生球隊提前解約教練,但在賠償金上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在2005年,尼克斯隊和拉裡•布朗簽訂了一份長達5年,總價5500萬美元的大合同,但僅僅一個賽季後,尼克斯隊就將布朗解雇,並拒付剩餘的4000萬美元的合同金。後來布朗根據合同中有關他與球隊發生糾紛時,可請時任NBA總裁斯特恩仲裁的條款,向尼克斯隊索賠5300萬美元的剩餘薪水、律師費和違約金。最終斯特恩仲裁的結果是布朗得到1850萬美元。

  而在CBA和WCBA,由於球隊和教練簽訂的合同並不是統一標准的合同,因而一旦出現合同糾紛時以何種方式解約將取決於教練和球隊簽訂合同的細節條款。而在李昕和浙江女籃的合同中明確寫明,如果出現合同糾紛,將向中國籃協報告,並通過法律方式解決問題。

  中國籃協相關人士對北青報記者說:“由於球隊的實際情況不一樣,比較複雜,對教練的要求不同,因而他們和教練簽訂的合同並不是像球員一樣的標准合同。這種情況在短時間內可能無法改變。”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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