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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芬提出四點質疑:獎金數怎麽可能那麽少?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1-18 08:56:49  


  中評社北京11月18日電/國家體育總局游泳中心就于芬的獎金問題作出說明,於芬當晚就在清華大學召開小型的新聞發佈會,對游泳中心的說明提出四點質疑。

  質疑一:18萬的存款是招行卡還是交行折?

  游泳中心所發的情況說明中有“2000年悉尼奧運會獎金180305元,已經由清華跳水隊工作人員代領,形式爲銀行存摺。”對於游泳中心的這一描述,于芬現場拿出了一張湖北武漢的招商銀行卡說:“我10年來只領取到過一張獎金卡,沒有任何的存摺,而且這張卡裏的錢只有13萬多。”

  看到這一情況,現場記者也很奇怪,因爲游泳中心出示的存摺憑證是交通銀行北京分行的,有記者立刻拿出了現場拍攝的那一張游泳中心出示的存款憑證照片,上面還有於芬的簽名。

  于芬在記者的筆記本上看到這張拍攝的存款證明後大爲吃驚,對自己的名字也在上面更是直接否認有此一回事, 她指著照片上自己的簽名說:“這根本就不是我的簽名。” 

  2001年跳水隊應該給于芬辦理了一個存摺,這個存摺已經於2001年7月銷戶了。不過于芬並沒有看到這個存摺,她只是在此後得到了一張招商銀行的銀行卡。

  于芬說,因爲當時代表國家隊比賽,因此經常會把身份證或者護照交給跳水隊幫助辦理一些事情,在當時的銀行開戶制度下,別人幫助她辦理存款或者銷戶都是可能的。但是存摺上的金額和於芬所得到的招商銀行卡的金額完全對不上。而這張卡是2007年7月後,跳水隊某工作人員交給她的。 

  從于芬的描述中可知,雙方在獎金存款的方式和這一筆獎金的數額上存在描述的不同,游泳中心出示的存款證據以及解釋並不能讓于芬感到滿意,而是讓事情本身變得更加紛亂。

  質疑二:吉勇的簽字是否真實?

  游泳中心的聲明中說:至於于芬同志提到的吉勇否認代領獎金的問題,經過兩次向其核實有關情況並征得本人同意,在清華大學有關部門的支援和配合下,經過司法鑒定,他在2000年前後代領的四筆共13390元獎金清單上的簽字,系吉勇本人所爲。

  對此,于芬說:“吉勇告訴我說,當時找他來進行調查,只是說來調查他的這個名字是否是他簽的,而並沒有問他是在哪里簽的,爲什麽簽,也就是說只就名字的真假進行了調查。而我手裏有吉勇的書面和錄音證據,表示他從來沒有代我領取過這所謂的四筆獎金,而且他後來看了這四筆獎金簽名前的隊員,有些甚至不是我的隊員。”

  于芬的律師王兆峰也對這一情況進行了分析,他說:“如果最終進入法律程式,就是進行筆迹簽名鑒定,也是要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雙方對於鑒定採樣認可的情況下才能進行鑒定,所以游泳中心的這種鑒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關於代領的問題,兩位律師不斷質疑,爲什麽沒有收條?如果于芬收了,爲什麽游泳中心不讓代領人把于芬的收條拿回來,只是一面之詞說代領了,如何證明?

  質疑三:獎金如何計算依舊沒有明細?

  在游泳中心的聲明後附了一份于芬的獎金清單,于芬再次質疑這份獎金發放的真實,她一一列舉了自己帶隊的情況,認爲計算有誤。

  她說:“每一名隊員帶了多少年都應該有詳細的紀錄和說明,比如我在1987年到2000年4月一直帶伏明霞,2001年1月我帶伏明霞參加國際比賽獲得第二,表上說獎金是12000,按理說我作爲他的全職主管教練,我應該得到這筆獎金的70%,但是爲什麽就只給了我應該得到的一半?我至今沒有沒有看到過任何一名隊員分配的細則,獎金的運算是否是合理的,誰運算的?應該把領取人的清單,這12000都給了誰列出來,讓大家看看是否合理。”

  質疑四:地方獎金因何不翼而飛?

  游泳中心在新聞通氣會上說,他們沒有收到地方上給予運動員發放的獎金(其中應該有一部分按照規定分到于芬的手上),對此于芬說:“湖北體育局的領導親口隊我說的,在奧運會上他們給了一個冠軍30萬,一個亞軍20萬,這些錢都交到了游泳中心,那現在這些錢哪里去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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