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認為,被告人邱啓明糾集被告人何睦、高峰、聶遠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刑事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睦犯罪後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高峰、聶遠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亦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邱啓明犯罪後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雖供述曾有反複,但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自己的罪行能如實供述,符合法律對自首的規定,公訴人追加認定其自首情節的意見本院予以確認,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此外,四名被告人均系初犯,案發後主動補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得到被害人的諒解,且四名被告人均當庭自願認罪,確有悔罪表現,均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邱啓明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何睦、高峰、聶遠均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高峰,原中國男足球員,司職前鋒,在中國足壇有“快馬”和“浪子”之稱。他1990年進入北京國安足球隊效力,2003年退役。
聶遠,中國內地男演員。2004年憑借《汗血寶馬》獲得第五屆“大衆電視雙十佳”“十佳演員獎”。
邱啓明,中國內地節目主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