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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體育運動場所不能只開不管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2-11 09:21:13  


 
  “過去,國家體育主管部門將攀岩、游泳等14個運動項目作為高危運動加以管理,對這些運動項目經營場所的建立施行審批制度,要求這些高危運動的經營場所除具備相應的‘硬件’外,更需具備對參與者的安全保護等‘軟件’。但在《行政許可法》頒布後,如果國家體育主管部門繼續對高危運動經營場所的設立進行審批,與《行政許可法》相抵觸,因此審批制度被廢止。現在,高危運動項目經營場所實際上只需滿足工商管理部門的相應規定即可開業。”中國政法大學體育法研究中心秘書長張笑世日前向記者表示。

  “從保護參與者的角度考慮,高危運動項目經營場所應當具備人身安全保障條件,如果僅僅是具備資金和硬件就可開業,這顯然是有安全隱患的。”張笑世說。

  從歷史經驗看,因為屢屢發生游泳者在游泳場所溺水事件,迫使體育主管部門最終制定嚴格的管理措施:游泳場館必須有救生員並實行深水合格證制度。

  張笑世表示,正如游泳場所已經形成的救生員制度和深水合格證制度一樣,高危運動經營場所也應當設立完善的救護機制和對參與者運動能力的評估機制,並且這些機制必須強制執行,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證普通參與者的安全。但這種機制的建立又是以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相關體育主管部門和立法機關必須負起這一責任。(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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