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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翔代言豪車惹糾紛 可能陷官司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3-24 09:35:51  


  中評社北京3月24日電/江西一位姓袁的先生購買了一輛劉翔代言的凱迪拉克轎車,他駕駛該車發生了一起追尾事故,結果安全氣囊毫無反應。在與有關商家多次交涉無果後,袁先生無奈訴諸法律,劉翔可能成為連帶被告。

  袁先生說,他是在看了劉翔代言的廣告後,於2008年4月24日在江西“綠地名凱”花費39萬元購買此輛轎車的。事發後,他曾找到“綠地名凱”交涉,銷售人員解釋稱,是車子沒有撞到氣囊的點上,車主可請求權威機構對車子的品質進行檢測。車主又找到汽車生產商上海“通用”公司,他們給出的答覆也是先進行檢測。袁先生對於雙方的說法相當不滿。

  在屢次與廠家和經銷商協商無果後,車主袁先生以被告提供的產品品質不合格為由,對廠家上海通用汽車有限公司(下稱上海“通用”)和銷售商江西綠地名凱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江西“綠地名凱”)提起訴訟,並委託著名的公益訴訟人士、被譽為“中國小螞蟻”的唐偉以及江西法報律師事務所律師肖文軍全權代理此案。

  車主認為,除了廠家和經銷商外,作為產品代言人的劉翔也應該承擔責任,必要時,他會追加劉翔為被告。有關法學專家指出,名人、明星代言產品廣告,應成為獨立的責任主體。

  3月20日,袁先生委託中國著名的公益訴訟人士唐偉和江西法報律師事務所律師肖文軍代理此案的訴訟事宜。當天,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紅穀灘法庭正式受理了此案。

  在這份民事起訴狀上,車主提出了3項請求,依法判決被告退回原告的全部購車款39萬元,賠償原告的車輛購置稅33333元,收回問題凱迪拉克轎車或更換一輛具有合格安全氣囊的新車;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的醫療費用989.8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另外,請求法院判決被告依法召回本批次相同類型安全氣囊不合格的汽車。

  袁先生表示,必要時,他會追加產品的代言人劉翔為被告。袁先生的理由是,在挑選車輛過程中,劉翔代言的凱迪拉克廣告給了他很大的影響,否則他也不會很快就決定購買凱迪拉克。

  本案代理人唐偉告訴記者,此案從另外一個側面反映了明星代言產品廣告這樣一個備受人們關注的問題。眾所周知,明星的一舉一動往往會在公眾尤其是追星族當中產生“暈輪效應”,即無須明星表白,只要某種產品與明星有著聯繫,人們便將對明星的信賴延伸到對產品的信賴。

  明星之所以被選來為產品代言,商家看重的就是他們的社會知名度。商家在支付了代言費,明星為產品代言以後,明星的信用及知名度就相應地轉移到產品當中。可見,消費者購買產品在很大程度上受代言人的影響。因此,當明星為某一產品進行宣傳時應恪守誠信,牢記自己的社會責任,否則就有可能形象受損,得不償失。

  唐偉說,今年國家剛剛通過的《食品安全法》第55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這就為明星代言問題產品從法律層面戴上了一個“緊箍咒”。

  “雖然法律對於明星代言問題食品有擔責的規定,但中國現實當中還有很多的產品,是公眾所認知的明星們在代言。因此,明星承擔責任的產品範圍應該推而廣之,不能只簡單地局限於食品。”唐偉認為商家賺取與吸引消費者的眼球,同時也為商家掙取了巨大的經濟利益,這其中就會存在很多的虛假代言行為。當代言除食品以外的虛假產品問題出現以後,如何去追究明星們的法律責任值得法律界與社會各界的深思。

  其實,在《食品安全法》給明星代言上“緊箍咒”之前,一直有個人在關注明星代言產品廣告問題。去年3月,“藏秘排油”被央視曝光涉嫌虛假宣傳後,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曉原曾以公民身份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寄出建議書,建議有關部門修改現行《廣告法》,將對虛假廣告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從現在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擴大到“廣告代言人”。劉曉原認為,在金錢的誘惑下,僅以道德約束是不夠的,明星代言這種商業行為應當由法律規範。

  “從法理上來說,一個以建設法治為目標的社會,絕不能容忍任何人只享受某種利益而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治社會中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沒有任何人可以只享受權利而不承擔義務。容忍名人這個‘特殊群體’只擁有權利而不承擔相應法律義務,是建設和諧社會中的一個不和諧的音符。”江西法報律師事務所律師肖文軍認為。

  “此案折射出明星代言的一些深層次問題。”昨天,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院長、民商法學教授趙萬一談及此問題時說,時下,中國明星做廣告的現象比較普遍,各色的形象代言人早已不再新鮮。代言人在説明推銷產品時,也在媒體上推銷了自己,使消費者在消費某種東西時,就想起這種東西與他(她)有關係。可一旦產品出現問題,如何追究明星的責任,在我國的法律層面則是個尷尬的問題。

  他強調說,在剛剛通過的《食品安全法》之前,“刑不上明星”幾乎成為廣告業內的慣例。例如,有關部門下令不准做“豐乳”產品廣告,結果明星們照做不誤,儘管有人為此受罰,但明星們毫髮未損。明星大腕作為產品代言人,即便是產品出了問題,代言人也不過是受到輿論對他們的道德譴責或以“演員也是人” 來辯解,而讓人們忽視了對他們連帶責任的追究。其實,在消費者購買產品進行消費的過程中,代言人的責任不可輕視。

  趙萬一教授說,目前,中國廣告法並未提及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問題。而國外對明星做廣告限制得比較嚴格:明星要為廣告負法律責任,明星做廣告的商品必須是該明星長期試用的,一旦發現該明星沒有使用過該商品而去做廣告,明星就要負法律責任。美國更是要求廣告的形象代言人必須是此產品(服務)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實,就會受到法律的嚴懲。例如,美國搖滾巨星傑克遜曾為百事可樂做廣告,但有人發現他根本不喝汽水後,一時間他被公眾列為知名度高卻被普遍討厭的人物。

  而且,在歐美發達國家,形象代言人廣告被視為“證言廣告”和“明示擔保”,一旦廣告不實,消費者可以據此擔保索賠。相比之下,中國忽視對不實代言懲處的情形與國際上的通行做法相去甚遠,亟待完善。他表示,名人、明星代言產品廣告,應成為獨立的責任主體,在一定的情況下,承擔必要的責任,這樣才更有利於規範明星廣告代言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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