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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規定引咎辭職幹部2年內不得提拔(全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4-02 12:05:16  


  中評社北京4月2日電/中共中央制度反腐“再出重拳”,連續授權官方媒體新華社發布了四份關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文件。《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全文如下: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保證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誤,嚴肅處理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堅持黨委領導、分級負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權責一致、懲教結合,嚴格要求、違規必究的原則。

  第三條 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責任追究。

  第四條 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幹部或者有關領導幹部的責任:

  (一)違反幹部任免程序和規定,個人指定提拔、調整人選的;

  (二)臨時動議決定幹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規定召開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的;

  (四)個人決定幹部任免或者個人改變黨委(黨組)會議集體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的;

  (五)突擊提拔、調整幹部的;

  (六)違反規定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或者提高幹部職級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強令組織人事部門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或者阻撓、制止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對選人用人問題進行調查核實以及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的;

  (八)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

  (十)有其他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行為的。

  在發生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群體性事件及其他緊急情況下,經上一級黨組織批准的用人行為,不列入責任追究範圍,但事後應當履行有關幹部任免程序,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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