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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喬丹告“喬丹體育”商標侵權 一審駁回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4-15 01:20:04


  中評社北京4月15日電/美國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與中國品牌“喬丹”系列商標之爭,13日上午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再戰”。因不滿自己姓名的中文拼音被註冊為體育用品的商標,邁克爾?喬丹向中國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異議,認為中國的喬丹公司存在大量惡意註冊,範圍遠超於喬丹體育作為一個體育用品公司的生產範圍,對商標管理秩序構成擾亂。但以上請求均被商評委裁定駁回。此後,邁克爾?喬丹與商標評審委員會打了34起官司,一審也均以敗訴而告終。

  13日,這34起案件在北京高院合併進行二審。該案將擇期宣判。

  喬丹請求商評委撤銷QIAODAN被駁

  “Jordan Brand”是耐克旗下的一個品牌,其商標是喬丹灌籃的形象。2001年,中國晉江的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向國家商標局成功註冊了“QIAODAN”、“小喬丹XIAOQIAODAN”、“喬丹王”等商標,“喬丹”中文文字商標還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2012年10月,邁克爾?喬丹向商評委提出爭議申請,認為喬丹體育註冊上述商標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指的誠實信用原則,這些商標的使用會造成公衆對產品來源的誤認,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並以此申請商評委撤銷對上述商標的註冊。

  2014年4月,商評委做出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認為喬丹的申請撤銷理由不成立。

  商評委裁定譯名與原名有區別

  據商評委的多份裁定顯示,爭議商標文字“喬丹QIAODAN”與申請人姓名“Michael Jordan”及其中文譯名“邁克爾?喬丹”存在一定區別。而且“喬丹”為英美普通姓氏,難以認定這一姓氏與申請人姓名之間存在當然的對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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