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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政治問題解決難點及路徑探索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10-21 17:07:56  


 

  事實上,台灣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體現的就是“一個中國”、反對分裂中國的精神,“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有關“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的表述也明確指向兩岸未來統一的方向。可以說,“一個中國”、“反對台獨”、“指向統一”在台灣都不存在“憲政”意義上的障礙,只要台灣各方回歸“遵憲”精神,相關兩岸政治問題應該可以得到解決。

  當然,目前兩岸多數意見也認為,兩岸政治問題也需要循序漸進地解決,現在若能就相關問題達成協議,也是階段性的協議,是不涉及兩岸關係終局的某種“中程協議”,在此意義上,現階段兩岸政治問題商談並不一定以“兩岸未來必須統一”為要件。“未來式”可以先放一邊,現階段兩岸還是應該從“現在式”,即“維持現狀”的思路來尋找可能路徑,畢竟,台灣主流民意主張“維持現狀”,而大陸有學者也認為,依“胡四點”等相關講話精神,大陸方面認為“‘維持現狀’也就同‘堅持一個中國原則’不矛盾”。

  應該說,“統一”與“台獨”都要改變兩岸關係現狀,但二者改變的層級不同,“台獨”是要從主權意義上改變現狀,而“統一”不涉及主權現狀變化,要改變的是兩岸治權狀態。因此,要維護兩岸關係的“現狀”,也要從兩個層次上進行理解:在主權層次上,雙方不改變“法理一中”、反對“法理台獨”;在治權層次上,雙方不急於短期內統一。其實現在大陸方面最關注的,也是主權意義上的兩岸關係現狀是否受到破壞,並不認為兩岸統一是急迫的事情; 而那些認為 “兩岸是兩個國家”的台灣民眾其實主要也是從實際統治(即“治權”)上來理解“兩岸互不隸屬”,他們擔心“統一”其實是擔心治權上的變化。所以,兩岸雙方實際上在“維持現狀”上是可以找到共識的。這種共識就是:兩岸不急於統一,但必須反對“法理台獨”(以免破壞主權現狀)。

  一個需要進一步釐清的問題是:何謂“法理台獨”?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有關“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的規定,“法理台獨”似乎僅指“領土疆域”變更。然而除此之外,哪些行為也應該被認定為“法理台獨”?例如,台灣方面不變更“領土疆域”範圍,但宣布變更“國號”,如改稱“台灣共和國”,算不算“法理台獨”?或者,改變“國號”但“國號”中不帶“台灣”字樣,甚至帶上“中國”字樣,算不算“法理台獨”?可能有人認為,這不是“法理台獨”,卻是“法理分裂”,是製造“兩個中國”。事實上,何謂“法理台獨”一直缺乏兩岸公認的權威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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