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和平政策的單向性。1979年中國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發表《告台灣同胞書》,正式提出“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對台方針政策,福建沿海的解放軍也開始停止對金門、馬祖地區的炮擊,台灣方面軍隊也停止對大陸的炮擊,兩岸軍事對抗趨於緩和。1991年4月30日,台灣方面宣布自5月1日始終止“動員戡亂”,不再視中共與大陸為叛亂團體。兩岸關係開始有限度的人員往來與經濟、文化交流,尤其是2008年以來,兩岸關係步上和平發展的軌道。但應該看到,這樣的和平局勢的出現,都是大陸方面或者是台灣方面單方面做出的政策宣示所造就,並非是兩岸雙方執政當局共同的政策行為給予保障。
其三:和平的非協議性。目前台海兩岸之間的和平狀態是在雙方沒有簽署和平協議等的情況下實現的,既然雙方沒有簽署和平協議,這樣的和平狀態就缺乏了法制的保障,只是停留在政策層面的和平行為,是有和平的局面,但無和平的法律做保障,尤其缺乏雙方法律作為根本性的保障。
其四:和平的脆弱性。因為沒有兩岸雙方的法律制度做保障,目前台海兩岸之間的和平,其實是“脆弱的和平”,不是“穩固的和平”,也是不穩定的和平。
三、推動台海兩岸和平的建構需要正確與科學的路徑選擇
要推動台海兩岸關係和平的穩定化與持久化,制度化建設則是根本性的保障,包括推動建構“兩岸和平發展共同理念”,實施“兩岸和平發展行動準則”,建立“兩岸和平發展保障機制”等,這三方面的建設應該是十分必要的。
(一)台海兩岸和平的社會基礎性工程
“兩岸和平發展共同理念”的確立是台海兩岸和平的社會基礎性工程,包括兩個方面:
1、開展台海和平重要性的宣導工作,達成兩岸和平共識。應該說,2008年以來的兩岸關係發展進程中,兩岸之間的主流民意已經出現“兩岸和平”甚至“兩岸和平制度化”的認識。但應該看到,當前兩岸民眾對和平依然存在認識不清、認知不足甚至不普遍、不透徹的問題。為此,應由兩岸執政當局共同加強對兩岸民眾進行和平重要性的宣導工作。和平是兩岸民眾的普遍追求,但對和平重要性的理解,兩岸的理解是不同的;對和平重要性的理解,兩岸的青年人與年長者也是不同的。需要珍惜當前和平局面的來之不易,要讓兩岸民眾尤其是年輕人認識到和平的珍貴,戰爭的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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